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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调整(2017版)

发布时间:2023-06-26 19:19: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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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高不超过1520元/月。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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