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报销比例:
1、起付线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报销65%;
2、3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的报销70%;
3、70000元以上的报销75%;
温馨提示: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报5个百分点。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每年补贴50元。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
(1)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合并肺心病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0000元;
(2)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保人员,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及血透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20000元。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年内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
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病人因同一疾病在15天内连续住院时,视同二次返院不再加收起付标准(多次连续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支付)。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1、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比例为15%。
2、退休人员自付的比例为:工龄20年(含20年)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5%;工龄21年至30年的,个人自付比例为9%;工龄31年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为7.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特定治疗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2、门诊特定检查支付比例:第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为阳性,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检查结果为阴性,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第二次检查,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检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可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化疗费、放射费、理疗费、吸氧费;
2.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等意外伤害的医疗费;
3.确因病情需要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6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做的应用CT、核磁共振、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板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以及快中子治疗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按8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住院:参保人的病历、有效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需加盖定点医院公章)、住院病历复印件;
门诊:参保人的《医保证》、医保卡、完整的急诊观察病历、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和出院记录(死亡的提供死亡记录或火化证)。
参保人员选择上述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宿迁各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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