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15:5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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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入职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入职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2、本人工资高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3、低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上述职工发生工伤前,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超过1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5、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受伤当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例如:宿迁目前执行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7602元,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不低于4561.2元,不高于22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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