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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3-05-16 21:3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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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据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

据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常见的高温作业人员包括:夏季露天作业的港口、码头货物搬运的物流业从业人员,建筑业户外作业人员,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高温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使用烘箱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人员,电池制造业中的熔铸岗位人员,塑料制品业中的注塑成型岗位人员,食品制造业中的油料烘榨、食盐干燥、糕点烘烤人员,饮料制造业中的原料蒸煮、酒精糖化岗位人员,烟草加工业中的烟叶干燥、烟丝烘干岗位人员以及蒸汽供应行业的锅炉房人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

(1)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2)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40度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