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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等优待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7 09:1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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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按《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规定,从精神褒扬与荣誉激励、生活与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旅游和交通等方面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优待政策。精神褒扬与荣誉激励方面:在“八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和重大纪

按《江苏省军属、退役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规定,从精神褒扬与荣誉激励、生活与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旅游和交通等方面对军属、退役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优待政策。

精神褒扬与荣誉激励方面:

在“八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和重大纪念日要有计划地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退役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发放奖励金;

将符合条件的、退役的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所在乡镇(街道)应派员祭奠并敬送花圈。

生活与就业方面: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定比例计发;

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当其固定收入与国家确定的抚恤金标准之和低于省定抚恤金标准时,可以申请补差;

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同类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三属”、老复员、参战参试退役、带病回乡退伍,也可以申请补差;

向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但未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发放专项慰问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

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物价补贴发放范围;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家庭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电、气等费用减免或补贴;

实施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退役专项招录计划,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县以下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专门面向在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养老方面:

年满 60 周岁且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的年满 60周岁父母等群体,可以申请光荣院优惠服务。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年满60周岁优抚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医疗方面:

每年组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体检一次;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优抚医院为残疾、“三属”、军属、老复员、参战参试退役、带病回乡退伍提供优惠体检服务,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住房方面: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的,可适当给予租金补助或减免;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自建房屋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配偶随军后在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保障住房时,应当优先安排。

教育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现役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符合省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的退役,可参加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并按规定标准享受补贴;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食宿费补贴;

参加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的退役,按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并发放奖学金。

文化旅游方面:

省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给予现役、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除门票费,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减免门票费。

其中,公园应当给予其他优抚对象门票半价优惠。

公共交通方面:

现役、残疾、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以外其他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当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退役和“三属”享受公共交通的优待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