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按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自愿申请办理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同时提交本人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自2019年1月1日起,宿迁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业务全市通办,本市公民可以到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居民身份证。